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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記者 連建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網站昨晚發佈上海自貿區非貨幣性資產投資資產評估增值企業所得稅政策通知,明確在上海自貿區註冊餐飲設備的企業,因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等資產重組行為產生資產評估增值,應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兩部門發佈的《關於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內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等資產重組行為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對相關企業的企業所得稅政策做了銀行利率詳細說明。
  註冊在試驗區內的企業,因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等資產重組行為產生資產評估增值,據此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可在不超過5年期限內,分期均勻計入相應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應於投資協議生效且完成資產實際交割並辦理股權登記手續時,確認票貼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的實現。
  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其取得股權的計稅基礎應以非貨幣性資產的原債務整合計稅基礎為基礎,加上每年計入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逐年進行調整。
  被投資企業網路行銷取得非貨幣性資產的計稅基礎,可以非貨幣性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
  企業在對外投資5年內轉讓上述股權或投資收回的,應停止執行遞延納稅政策,並將遞延期內尚未計入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在轉讓股權或投資收回當年的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時,一次性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企業應於投資協議生效且完成資產實際交割並辦理股權登記手續30日內,持相關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遞延納稅備案登記手續。
  通知解釋,註冊在試驗區內的企業,是指在試驗區註冊併在區內經營,實行查賬征收的居民企業。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等資產重組行為,是指以非貨幣性資產出資設立或註入公司。  (原標題:明確上海自貿區企業非貨幣資產投資所得稅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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