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日前審議“人工生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台部分“立法委員”提案通過“修法”適度開放代孕,“代理孕母”相關規房屋二胎定首次被該屆“立法委員”正式討論,或可法制化。台媒稱,台當局“衛生福利部長”邱文達表示支持代孕,但配套及管理要做好。
  代孕者九份民宿不能與代孕子女有血緣關係
  臺灣“立法委員”江惠貞、蘇清泉辦公室工作人員先後向北京青年報記者證實,臺灣“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6日審查“立法委員”提出的“人工生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江惠貞、蘇清泉等“委員”提案,將商務中心“代理孕母”相關規定納入“人工生殖法”。
  據介紹,提案增訂內容包括受術夫妻條件、代孕者條件、建築設計代孕契約、中介機構及胎兒與受術夫妻的法律關係等。
  委托代孕的夫妻必須是經過醫學鑒定確為不能生育者,且夫妻融資至少有一方需要提供生殖細胞;提供代孕的人員必須是20—40歲的曾有過生育經歷的臺灣籍女性,代理者僅提供代孕。
  尋求代孕的委托夫妻和代孕者之間的代孕契約,需要向臺灣“衛生福利部”申請,雙方條件及契約內容經審核通過後方被允許實施代孕。為避免“代孕”行為物化,委員提議應限定代孕次數,並納入“互助”精神。
  根據臺灣“民法”相關規定,生母因為分娩與其所生子女自然具有血緣關係。江惠貞辦公室工作人員稱,為避免受術夫妻和代孕者日後存爭議,提案建議新法應排除“民法”1063條適用,即代孕者僅代理懷孕,與代孕子女並無血緣關係,其血緣關係屬於受術夫妻。
  “代孕”合法化爭論已久 “立法委員”首次討論相關規定
  據臺灣媒體此前報道,江惠貞接到民眾陳情,一對48歲不孕夫妻,因妻子子宮異常,多年嘗試生育都苦無結果,因臺灣未開放代理孕母,想到臺灣島外尋求代孕,除價錢高昂外也缺乏保障。
  江惠貞說,她接到許多相關陳情,顯見民間有代孕需求,但代理孕母“法制化”卻一路走來坎坷波折,從2004年討論至今都沒下文,應設法往前走一小步,先開放委托者提供合法受精卵代孕,測試社會反應。
  江惠貞辦公室工作人員向北青報記者證實上述報道內容。工作人員介紹,2004年討論時,“代理孕母”被以專項法的形式提出。當時包括一些婦女團體、兒童組織都提出反對意見,草案此後擱置。
  臺灣“立法委員”葉宜津辦公室工作人員告訴北青報記者,2004年以後,關於“代孕”的討論局限於民間或者“立法委員”私下裡的討論, “立法委員”們於2013年12月16日,在修法時就“代孕”相關規定的正式討論屬首次。委員們的意見各異,但討論也是交換意見以期達成共識的過程,“或許瞭解更多情況,原來的觀點會發生變化”。
  臺灣“立法委員”蘇清泉辦公室工作人員告訴北青報記者,據她瞭解,至少該屆“立法委員”屬第一次討論“代孕”相關規定。
  江惠貞辦公室工作人員稱,“代理孕母”的相關法規,只是希望納入到 “人工生殖法”,不僅沒有作為專項法提出來,甚至沒有提議在“人工生殖法”中設置專章。“若設置專章的話,代孕的人群就不僅要考慮夫婦,還得有更多的人群”,工作人員說,目前是希望“跨出一小步”。
  “立委”意見仍存分歧 擔心代孕會出現“階級化”
  據臺灣“中央社”報道,台當局“衛生福利部長”邱文達表示支持代孕,但配套及管理要做好,讓代孕者與代孕子女不能有血緣關係。
  江惠貞辦公室工作人員告訴北青報記者,12月16日,臺灣“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立法委員”提出的“人工生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立法委員”們就“代理孕母”進行討論,贊成和反對的聲音都有。
  據介紹,反對者的意見包括:代孕會出現“階級化”。有委員認為,儘管提案禁止“有償”代孕,但實際操作中很難杜絕私下裡或以其他名目進行的財物輸送,如營養費等。如此一來,提供代孕者可能是經濟貧困人員,而尋求代孕的則是有一定經濟能力者,“互助”可能成為富人找窮人借腹生子。
  還有委員認為,社會上有棄嬰,無法生育的夫妻可以通過領養等養育孩子。
  江惠貞辦公室工作人員稱,贊成者認為,“代孕”是為無法生育的夫妻多提供一個選擇,可通過完善管理來達成,如果總擔心物化、階級化,“那什麼事情都不要做了”。據其轉述,臺灣“衛生福利部”相關人員也參加會議,並認可通過微調法律將“代孕”導向法制化的方向。
  文/本報記者 高淑英  (原標題:臺灣“代孕”或可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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